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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申請條件放寬至60分以下
單位:網路形象部
分類:訊息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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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0-01

放寬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
 

放寬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

為因應80歲以上高齡者之照顧服務需求,勞委會基於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不足及高齡者之照顧需求,於考量年齡及失能因素下,於101年9月1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2條規定,80歲以上者經指定醫院專業醫療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並自101年9月19日生效實施。

  依據本標準第22條公告修正前之規定,被看護者不分年齡,如具有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經醫療團隊評估,認定符合需全日24小時照顧,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成功,得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為因應80歲以上高齡者之照顧服務需求及預防意外發生,給予妥適照顧可延緩高齡者進入重度失能期,相對減輕家庭負擔,在不妨礙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及落實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調整80歲以上者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資格。

依修正後之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看護者為80歲以上者,經指定醫院專業醫療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依衛生署訂定標準,巴氏量表分數為60分以下),即可於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60日內,提出家庭外籍看護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