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募家庭外籍看護工免經醫療評估機制
常見問題說明(補充)
問題一:請問重新招募招募家庭外籍看護工免經醫療評估機制(以下稱重新招募免評機制),所稱「重新招募」為何?
答:重新招募依規定係指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以下稱看護工)尚未出國或尚未轉出時提出的申請稱之。
問題二:請問重新招募免評機制是否適用初次招募和接續聘僱?
答:104年3月5日實施的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現行僅適用於「重新招募」申請,雇主應於許可期滿或中途解約出國前4個月申請辦理,初次招募及接續聘僱申請未適用本次免評。
問題三:被看護者符合增聘資格(巴氏量表0分或植物人),是否適用重新招募免評機制?
答:被看護者最近一次醫療專業評估結果為巴氏量表 0分或持特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含植物人),現行同時聘僱2名看護工在案,嗣聘僱許可期滿或中途解約出國前4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時,倘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八重新招募免經評估條件之一者,不論雇主欲重新招募第1名或第2名看護工,被看護者均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問題四:符合重新招募免評機制被看護者至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程序後,應於多少期限內至勞動部辦理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答:符合重新招募免評機制被看護者,原則比照國內求才程序,於完成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程序60日內至勞動部辦理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問題五: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第三類適用對象,開立診斷證明文件之專科醫師是否限定科別?
答:適用重新招募免評機制之第三類對象,開立診斷證明文件之專科醫師係指完成專科醫師訓練,經各相關醫學會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複審合格,並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未有科別限制。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10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