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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
  • 相關勞動契約、收費之規定
    • 標題: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合法聘僱了外籍勞工瑪莉來臺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張三逕自將瑪莉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張三以為這樣可防止外籍勞工逃跑,卻不知自己已經違法了。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中央主管機關 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標題:雇主不可強制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在辦妥外籍看護工瑪莉入境手續後,逕自扣留其護照及居留證暫代保管,並以日後仍需辦理聘僱手續的可能性為由告知瑪莉,瑪莉事後向雇主張三請求希望能夠歸還,但雇主張三仍不予理會、拒絕歸還。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中央主管機關 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標題:雇主須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
      標題A:
      說明:

       說明:
      僱主張三合法聘僱三名泰籍勞工到工廠工作,可是該公司在每月薪資單上未以泰語(外籍勞工之母語)標示說明,由於泰國勞工不諳中文,就算拿到薪資明細表,也沒辦法辨識計算是不是合理。 

      違反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9款,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 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標題:我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91年10月1日以後入境之越南勞工代收越南國稅?
      標題A:
      說明:

       說明:
      越南外籍勞工瑪莉於半年前,透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依照規定繳交相關費用,在然的同鄉聚會中,與一樣來自越南的利莎聊到入臺所繳的費用,瑪莉發現其台灣仲介公司多收了一筆越南國稅,讓瑪莉感到疑惑。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6條:違反第40條第5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

    • 標題:各人力仲介公司應確遵守法令規定收費及掣給收據,不可超收費用?
      標題A:
      說明:

       說明:
      外籍勞工瑪莉透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支付給仲介公司一筆為數不小的仲介費,某,在與其雇主張三談話中,張三獲知瑪莉每月領取薪資扣除仲介公司要求其負擔費用後,只剩不到3000元,因此主動幫忙瑪莉釐清薪資扣款名目,發現仲介公司有假藉借或安家費之名目,超收仲介費用的情形。 

      違反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保存收據存根5年,另該收據得以統一發票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3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違反第3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對外籍勞工指派工作之相關規定
    • 標題:雇主不得僱用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合法聘僱了一位外籍看護工瑪麗來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要求瑪莉每天上午要到自己開設的餐廳內幫忙照顧生意。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合法聘僱了一位外籍看護工瑪麗來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要求瑪莉每天上午要到自己開設的餐廳內幫忙照顧生意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想僱用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幫忙家務,但卻沒有申請資格,而好友李四,因為爸爸中風在床,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格,願意以自己名義申請一名外籍勞工 ,入國後便將這名看護工帶至張三家中,幫張三一家人準備早餐、打掃房子、洗衣服及照顧小孩。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2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2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標題A:
      說明:

       說明:
      僱主張三的爸爸脊髓損傷,合法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至家裏照顧,由於張三常常出國出差,停留在家的時間不多,與親人商量之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將爸爸安置於安養中心內,並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一併隨身至安養中心照顧行動不便的爸爸。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指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4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4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是一位營造工程的承包商,前些日子承包到一件建築標案,在急需外籍勞工情形下,數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經張三檢視其所提之居留證影本,未作進一步查其身份之真偽後即行僱用,直到警方查獲,張三才知道是僱用了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4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1款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籍勞工申請作業之情形
    • 標題: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想聘僱外籍勞工來照顧一家老小,但因年長的母親病況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經請朋友協助,以1萬多元購買到偽造的大型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進而以此文件申請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在家協助家務。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1款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隨意的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標題A:
      說明:

       說明:
      就業服務法第57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上述之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在申請外籍勞工時從仲介公司收取回扣?
      標題A:
      說明:

       說明:
      某一公司聘僱了數名的外籍勞工,最近因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在為其辦理出國手續的同時,該公司人事主管順便向代辦的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提出仍需再次聘請數名外籍勞工來臺工作的需求,並暗示希望從中收取回饋金,而此私立仲介公司因同業競爭激烈,為獲取外勞訂單的考量下,即提供該人事主管優厚的回扣金。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0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聘僱了外籍勞工來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眼看著繳納的期限到了,張三還是遲遲不肯繳納;直到有天張三接到催繳通知單時,已過了寬限期限,看著因逾期未繳費而衍生的滯納金額,才深感懊悔不已。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藉用無聘僱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勞保以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標題A:
      說明:

       說明:
      某一公司因重大投資經核准招募外籍勞工;然而,因該公司本國勞工勞保投保人數不足,為順利將外籍勞工引進來臺,該公司遂假借人頭,將一些無實際聘僱關係的本國勞工,為其加入勞工保險,並檢具不實的聘僱本國勞工切結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引進許可。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通報及其他之事項
    • 標題: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標題A:
      說明:

       說明:
      一日週末傍晚,外籍家庭幫傭瑪莉出外倒垃圾後,就沒有再回來過了,雇主原以為她會自行返家,卻未見蹤影;之後也曾經在住家附近外籍勞工休閒聚集的公園尋找,卻遍尋不著,等了一星期遲遲都沒有她的消息後,才決定向警察局報案。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本會)。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6條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必須定期安排所聘僱外籍勞工健康檢查?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自機場接回一名合法聘僱之外籍勞工回家安置,並安排至醫院作健康檢查,隨著該名外籍勞工來臺工作8個月後,張三因為時間一久、一時疏忽,忘記再次安排至醫院健檢,直到有天外籍勞工不斷腹瀉,將其帶至醫院檢查,因逾期辦理外籍勞工的健康檢查,發現事態嚴重。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雇主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5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4款:雇主有第57條第5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三年前引進了一名外籍看護工瑪莉,當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許可期限屆滿後,張三非但沒有為瑪莉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反而因瑪莉的表現良好,而留下瑪莉繼續工作,直到被查獲時,已經逾期了一個多月。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標題:雇主不可不為所僱用之外籍勞工辦理參加健保手續?
      標題A:
      說明:

       說明:
      雇主張三僱用外籍看護工瑪莉,但未為其辦理參加健保手續,某日瑪莉因嚴重腹瀉去醫院就診,才發現自己沒有健保身份,致使瑪莉無法以健保身分看病,須自付醫療費用,造成權益受損,且事後經健保局查獲,除了須追溯瑪莉自符合加保之日(即入境日)起投保外,並須向張三追溯補收健保費。 

      違反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參加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之1:符合第10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11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
      雇主未於外籍勞工到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緩。

    其他注意事項
    • 標題:辦理健康檢查
      標題A:
      說明:

       (一)安排外籍勞工於入國3日內接受健檢:
      外籍勞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於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併同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

      (二)外籍勞工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健檢 :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 標題: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標題A:
      說明:

       勞工保險:
      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勞工到職之日,檢附中央主管機管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勞工保險。

      外籍勞工來臺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
      1.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2.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到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家庭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之雇主免附)及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 標題: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標題A:
      說明:

       入國之外籍勞工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有延長工作期限之需要,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 標題:辦理外僑居留證
      標題A:
      說明:

       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得協助該外籍勞工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等相關事宜。

    • 標題:外籍看護工隨被看護者遷徙地址,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標題A:
      說明:

       基於便民考量,自83年7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工得隨被看護者變更住所(或外籍幫傭得隨雇主遷徙至雇主新住址),不須向本會申請變更工作地點,惟須向警察機關辦理外勞遷徙異動登記,俾警察機關更新外勞居留地址,倘未辦理,將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配合辦理外勞工作地址異動登記,以免受罰。

    • 標題:繳納就業安定費:
      標題A:
      說明: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委會自93年7月1日起每3個月寄發乙次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於每年1、4、7、10月中旬寄發,雇主於接獲通知,應依期限繳納,若於該月下旬仍未接到通知單者,請儘速與勞委會職訓局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 標題:薪資所得稅申報
      標題A:
      說明:

       (一) 稅率計算: 
      1.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
      所得稅 = 總所得 ╳ 20%
      2.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 或於上一年度在臺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
      所得稅= ( 總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扣除額 )╳6% 

      (二) 申報地點: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 標題:防範電信門號不法申請
      標題A:
      說明:

       為防止非法販售外勞卡集團蒐集外勞證件影本,交由不肖通訊行偽冒外勞申請電信門號,供不法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聯絡使用之情況,請雇主加強對外勞宣導個人資料之保護,不輕易提供私人資料予外人,以免遭不法利用,影響個人權益。

    • 標題:113婦幼保護專線
      標題A:
      說明:

       『113』婦幼保護專線於即日起,提供英、越、泰、印、柬等5國之外語通譯服務,由專業社工人員會同通譯人才進行線上協談,鼓勵外籍受虐婦女當面臨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人身安全的威脅時,可撥打『113』保護諮詢專線求助,語言溝通無界線,24小時免付費,請雇主踴躍告知外籍勞工此專線已成立。

    • 標題:預防雇主僱用到持偽造、變造外籍配偶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小撇步
      標題A:
      說明:

       依社會通念,雇主在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依規定應由雇主申請取得聘僱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又若應徵者係外籍配偶,依本法第48條但書規定,該外籍配偶雖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其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建議雇主應聘此類外籍配偶時,應注意比對其所持居留證「正本」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要求其出示或繳交其在臺依親之戶籍資料等供核對後,方便的話,亦可打通電話到當地警察機關確認一下那張外僑居留證的真偽,確信其是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再予進用,否則仍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

    • 標題:資料寫入完成!!
      標題A:
      說明: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除經外勞同意外,應將薪資確實給付外勞。

      二、 依就業服務法令規定,雇主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事項記入,交予外國人收存。

      三、 如外勞每月薪資係記入於同一薪資明細表者,應於每月發放薪資時請外勞提供其所收存之薪資明細表,並請勞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後,由雇主及外勞簽章,再交回外勞留存。如雇主須另存一份者,可參照上開方式請外勞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並由雇主及外勞簽章後,雇主自行留存。

      四、 依本會發布之收費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得向外勞收取服務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90年11月9日以後取得入國簽證之外勞:仲介公司僅可向外勞收取服務費,第一年    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800元、第二年每月為新台幣1,700元、第三年每月為新台幣    1,500元。
        (二)90年11月8日以前取得入國簽證之外勞:仲介公司僅可向外勞收取服務費,每月上    限為新台幣1,000元。

      五、 另外勞健保費、勞保費、居留證費、健康檢查費等相關規費,應覈實收取。目前外勞以基本工資新台幣15,840元投保者,健保費每月為新台幣216元、勞保費為新台幣174元、居留證費為新台幣1,000元(移民機構代辦費500元)、健康檢查費約為1,200~2,600元(依醫院開具之收據覈實繳付)。

      六、 依規定外勞在國外發生之費用(包含借款、安家費等)應載明於「外國人來臺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經由勞工輸出國驗證。

      七、 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例如前半年每月3,168元,半年後每月950元)。若經外勞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外勞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外勞,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