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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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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員資格
照顧服務品質
服務項目
收費標準
服務時間
服務守則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如係大陸來人士,在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前,需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合法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2.
國小畢業以上程度,且有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委任處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班」結業領有結業證書,經乙方見習訓練具有簡易護理常識者。
3.
身體健康且無任何傳染病經檢查合格者。
4.
品操端正,且無不良素行前科者。
1.
輔以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24小時照顧知識、技術等訓練課程。
2.
定期評核照顧服務員照顧技術及標準流程。
3.
照顧服務員每年須參加醫院舉CPR訓練課程。
4.
照顧服務員每年須定期做健康檢查,確定無任何傳染及病。
5.
聘任專責護理人員協助照顧服務員於照顧期間技術指導。
維護病患
一.
清潔:
1.
協助病患洗臉(每天早晚各一次)、口腔清潔(每天早晚各一次及三餐後實施)。
2.
沐浴、洗頭、會陰清潔、更衣、換床單、剪指甲、刮鬍。
二.
排泄物處理:
1.
小便:綁尿套、紀錄尿量。
2.
大便:肛門擦拭、清洗。
3.
更換紙尿褲。
三.
進食:餵食、灌食及協助用餐。
四.
服藥:依護理人員指示協助服藥。
五.
活動:
1.
床上翻身、上下床扶持及肢體、關節活動。
2.
病房內適量活動或經護理人員同意後於院內陪同(或以輪椅推送)散步。
六.
安全防護:
1.
防止病患跌倒受傷害。
2.
預防感染(隨時洗手,視需要戴口罩)。
3.
預防病患身上各種管路移位、滑脫。
七.
其他:
隨時注意病患病情變化,如有異常應即時告知家屬處理 。
維護病患單位:
一.
整齊清潔:床單、枕頭、毛毯、床旁桌、床上桌、衣櫥櫃。
二.
物品歸定位:便盆、尿壺及點滴架等附屬設備,應隨時用隨時歸位。
三.
垃圾丟置應按環保相關規定垃圾分類處理。
1.
日、夜班各班收費均為新台幣一千三百元整、全日班二千二百元整。
2.
法定傳染病患聘僱照顧服務員,費用每班加收新台幣二百元整。
3.
服務費結算方式:每天每班支付或數天一次給付,由聘僱病患或其家屬與照顧服務員雙方自行約定。
4.
照顧服務員於途中或到班時,如遇病患或其家屬臨時取消雇用時,病患或其家屬需付照顧服務員車馬費新台幣200元整。
1.
日班: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止。
2.
夜班: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止。
3.
全日班:上午七時至翌日七時 (24小時)
4.
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應以每班12小時為主,但除其他情況或與家屬雙方合意之下不在此限。
1.
服務員均應配合醫院感染管制措施。
2.
服務員於工作前應更換制服及佩帶識別證。
3.
服務員應持
乙方所簽發之推介單
,向護理站身分確認無誤後方可進入病房,執行病患服務工作。
4.
服務期間不可食用病患任何食品,私人物品亦不得攜至病房。
5.
應接受醫護人員指導照顧病患。
6.
不得隨意擅離病患(含用餐),如必須離開時,應先徵得病患或其家屬同意及知會護理人員。
7.
不得在病房沐浴、喧嘩、抽煙、酗酒、嚼食檳榔及違反醫院相關規定。
8.
嚴禁在病房及浴室內燒煮食物及晾掛衣物。
9.
不得推銷、媒介藥品或醫療器材,及暗示要求病患送禮或紅包等不當牟利行為。
10.
不得擅自向病患及家屬說明解釋病情。
11.
如遇病人轉院、出院、死亡時,應向病患或其家屬及護理人員交班清楚,並經護理長同意後始得離開病房。
12.
病患或其他工作人員之財務,不得代管、借貸、竊取或盜用,違犯者依法送辦。
13.
甲方醫護人員及病患對所雇之照顧服務員不滿意時,病患或家屬得要求更換服務員,服務員應服從病患或其病患家屬之指揮、監督、管理,以維護病患權益。
14.
每位服務員在乙方派班至甲方病房工作前,應繳交在本院體檢合格證明文件。
15.
照顧服務員未經病患或護理站同意,不得為病患代購物品。若經同意代購物品,需檢附發票及收據。
16.
照顧服務員不得私自代保管病患財物或代辦提、存財物。
17.
照顧服務員不得要求或接受病患饋贈財物或索取額外之服務費用。
18.
照顧服務員不得在院內從事販售或推銷任何商業產品,如介紹藥品、健康食品(營養品)、保險、葬儀等。
19.
照顧服務員對病患基本資料及病情狀況應負保密之責,不得外洩或提供外界運用。
20.
照顧服務員應遵守醫院各項安全及消防規定,不得有影響安全之行為發生,並有協助防範病患財物遭竊義務。
21.
照顧服務員於當班期間,嚴禁親友探班訪視。